河北平山:西庄沟消失河流被围攻,触动了谁的神经?

2026-09-19  A+ A-

       一条存在了数十年的自然河道,在房地产开发中被填埋、加盖、改为地下涵洞,上面建起19栋住宅楼——这是发生在河北省平山县的“西庄沟”事件。而当一篇质疑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后,接踵而至的却是网信办要求撤稿、政府工作人员反复劝说删除、甚至自称派出所和公安局网安的人员上门施压。


       一条河的消失,为何会触动这么多人的神经?

        一条河的“死亡”

       西庄沟是平山县城城郊西庄村北的一条小河,长年流水,清澈见底,是冶河的一条支流,最终汇入石家庄市饮用水源地——黄壁庄水库。然而,当一位在外工作的村民回乡探亲时,西庄沟已经消失。在原址上,一个名为“顺宁府·锦园”的小区拔地而起,由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规划19栋纯洋房建筑,共648户,容积率1.7,绿化率35%。

       据当地居民反映,开发商建了一道涵洞,将西庄沟引入地下,在上面盖起了住宅楼。在王子村,残留的明沟有十来米深,沟壁裸露;而涵洞出口处,流出的已是一条污水河。

       法律红线不容模糊

       第一,将自然河道改为地下涵洞,究竟合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换言之,即使开发商的涵洞方案在技术上可行,也必须经过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那么,西庄沟涵洞工程的审查同意文件在哪里?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如果未经审批,这就是一个从一开始就违法的工程。

       第二,防洪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庄沟虽小,但作为冶河支流,承担着重要的行洪功能。将自然河道变为地下涵洞,等于切断了河流的自然行洪能力。一旦遭遇暴雨或上游泄洪,涵洞无法承受突增水量,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环评报告是否存在问题?

       将一条自然河道变为地下排污涵洞,对下游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源地的影响,环评报告中是否有真实评估?根据《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治导线外3公里范围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庄沟作为冶河支流,其涵洞改造工程处于这一敏感区域内,环评审批理应更加审慎。

       撤稿施压:触动了谁的神经?

       据发稿人反映,文章发布后,先是网信办要求撤稿,后是政府工作人员反复联系,称帖子“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县里影响不好”,要求删除。最后,两名自称“城关派出所”和“公安局网安”的人员到场,但并未穿着警服,也未出示证件,却身挎记录仪全程录像,并对发稿人拍照。

       这些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其一,未出示证件执法涉嫌程序违法。

        根据公安部执法规范,民警执法应随身携带警察证。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民警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而上述人员既未着警服,又未出示证件,其执法主体资格和身份合法性存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因此,无论对方声称代表哪个部门,只要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完全有权拒绝配合。对方反复施压要求删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执法的范畴。

       其二,干扰合法舆论监督有违相关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

       西庄沟事件涉及公共河道资源处置、防洪安全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事项。对此进行报道和讨论,是舆论监督的正当范畴。

       其三,“影响不好”不是要求撤稿的合法理由。

       政府部门以“对县里影响不好”为由要求删除稿件,本质上是以行政手段干预舆论监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公共利益开展舆论监督,内容客观属实,即便对行政单位造成负面观感,也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除非文章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情形,否则以“影响不好”要求撤稿,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政府方面认为文章内容确实与事实不符,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公开回应质疑、公布相关审批文件,以事实说话,而不是通过施压方式要求删稿。

       需要追问的核心问题

       西庄沟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远不止一条河的消失:

       第一,谁批准了涵洞工程?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涵洞建设方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这一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审批文件在哪里?如果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二,土地出让时是否如实披露了河道信息? 规划部门是否知情?土地出让时是否向开发商告知了该地块涉及河道?如果明知是河道仍批准出让,相关决策的依据是什么?

       第三,环评报告是否真实评估了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 将一条自然河道变为地下涵洞,对下游黄壁庄水库的影响,环评报告中是否有真实、全面的评估?

       第四,施压删稿的人员身份和指令来源是什么? 自称“派出所”和“公安局网安”的人员,是否确实为公安民警?他们的行为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谁下的指令?这些都需要给出明确说法。

      结语

       城市化不是把河流埋进地下的理由。真正的发展,是让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西庄沟可以拓宽、疏浚、建设生态护岸,成为顺宁府小区的景观河,而不是变成一条看不见的污水管。

       关于撤稿施压的过程,同样需要追问:当舆论监督触及某些部门的敏感神经时,是用事实和法律回应质疑,还是用权力压制声音?这不仅关乎一条河的命运,更关乎法治的底线。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公开回应。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公开审批文件,回应公众关切。一条河的消失不应无声无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不应被“影响不好”四个字轻易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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