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
山东曹县一民工意外死亡无良商家推诿扯皮拒赔偿监管部门在哪里?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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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
违法分包个人承包商违法用工该追责!
近日,接受害者家属举报:家住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西姚寨行政村西姚寨村村民姚广献,
2017年8月6日在山东省曹县砖庙乡高海村给曹县恒泰电力公司施工时,高温中暑猝死,
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与
分包
包商
王桂无动于衷、拒不赔偿,而有关监管部门及负责人也都是互相推诿,两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无人过问。为此,本中心调查员对该事件进行走访调查:
实名举报:
举报人:靳贵华,女,系死者姚广献妻子(电话:
15668235055)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及分包商王桂起
据举报人靳贵华阐述:我丈夫姚广献,
2017年8月6日在山东省曹县砖庙乡高海村给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施工时,高温中暑猝死,而有关监管部门及负责人都互相推诿,无人过问,两个多月过去了,都不肯给我们一个公平合理说法,
逝者不能早日安息,
一家老小
5口生活陷入困境!我丈夫姚广献是一个老实本份的人,曾经多次无偿献血,是一个有爱心的人。去年(2016年)十二月份就跟他(王桂起)开始干活,因为我丈夫(姚广献)在家是电工,在外面打工也经常干这种活,王桂起包活的时候啥都不懂,他就找我丈夫跟着他干活。自(2017年4月份)王桂起接了菏泽曹县韩集镇刘尚玉1号台区等12个台区机井通电工程、菏泽曹县砖庙镇三合村1号台区等6个台区机井通电工程后,为了能够按期完工,在高温酷暑期间他们依然施工。8月6日,我丈夫姚广献正常去施工工地工作,由于当时天气炎热,他们的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6-7点至11点半左右,下午3-4点至7-8点,临近快下班时(19点左右)从电线杆上下来到地面上后,正收拾工具时栽倒在地上,满脸是血,当场死亡。分包商王桂起给我们打电话说是中暑了,后经曹县磐石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是猝死(死后推断是高温引起猝死)。事情发生后我们多次找分包商王桂起及曹县恒泰电力公司讨要说法,他们都是推来推去,不给解决,后又上访到信访局也无济于事。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而王桂起也不具备承包该工程的资质,他为签合同而借用他人资质,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他们却置之不理,天理何在!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的是李波经理。
调查员电话向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经理(该工程负责人)了解情况,他一直在强调受害人是在下班途中意外死亡,疑似心脏病发作猝死(李经理说有证人证明),与本公司无关。李经理说:他(姚广献)是我们外围承包商的工人。当调查员问:
“你们公司对该工程用工是否有合格的劳务合同包括高危作业证以及健康证?”李经理回复说:这些合同我们都有,但是没有健康证,分包商没有向我们提供工人的健康证,他(姚广献)是分包商的工人,他们之间有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我就不知道了。(有录音为证)
调查员走访调查了当时跟姚广献一起工作的几位工友,均证明姚广献当时就是死于施工现场(有录音为证),而且有报警记录可查,当地派出所有现场拍照登记可查,并非像李经理所说那样(死者是在回家的路上发生意外心脏病发作猝死)。
试问:分包商与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就这样和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合法吗?对下面分包商用人从不过问,工人最基本健康证明都不用提供吗?作为分包商的监管部门出了问题就可以推卸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
272条规定:禁止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根据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们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为无效合同,其所取得利益应予以收缴。若内外勾结、坐地分赃,造成事态严重者还要受到我国相关刑法的追究与制裁。至于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与分包商之间有没有猫腻,这个值得大家深思!望有关监管部门能够加大监管力度,让意外少发生、不发生,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的存在!意外发生后尽快做好善后工作,让赔偿及时到位!让逝者早日安息!!
至于姚广献的死亡事故何时能有个了结,我们将拭目以待!本中心也将继续跟踪报道。
编后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大量农民参加到各类企业的建筑施工、加工生产活动中。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中遭受伤害,赔偿主体的确认成为争议的焦点。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基本要求,承建单位的施工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定义为“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
期间
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
现实
中大量存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承担连带责任目的就是防止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侵害劳动者利益,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后没有能力或逃避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虽然是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发包组织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个人承包经营者也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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